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是中国陶瓷行业唯一的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是由全国跨地区、跨部门和不分所有制的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设计、科研、教育、贸易、收藏等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地方社团组织及职业陶艺家、科技工作者、企业家等团体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9月,目前有会员逾千家,职工人数逾百万人。
现协会内设秘书处、人才培训中心、节能技术中心、经济技术信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陶瓷美术设计中心等,同时下设日用陶瓷、建筑卫生陶瓷、艺术陶瓷、技术陶瓷、陶瓷原料及辅助材料、装饰材料、陶瓷装备技术应用、窑炉及耐火材料、陶瓷营销等九个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会主办的《中国陶瓷工业》杂志(国内外公开发行)和《陶瓷信息简报》均对会员赠阅。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指引下,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以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划及行规行约,调查、收集、整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研究行业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培训,举办专业展览,提供信息服务,推广科技成果等活动中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还承担着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一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与国际陶瓷同行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致力于促进陶瓷行业的技术进步、扩大贸易往来,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将不断为中国陶瓷工业的繁荣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eramic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设计、科研、教育、流通、收藏及其他服务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协会的所有会员,不分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及隶属关系,不分公有制、非公有制,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陶瓷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行业、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陶瓷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参与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做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五)实施名牌战略,组织优秀陶瓷企业或企业家、名牌陶瓷产品以及陶瓷艺术名家、名作的推荐、宣传;
(六)参与本行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及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七)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后期评审等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制定政策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组织实施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十)受政府委托,承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十一)组织行业的国(境)内外经济技术和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展览会、订货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十二)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十三)积极参与国际性、专业性活动,扩大行业在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引进设备、技术等方面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交流活动;
(十五)创办行业刊物及网站。收集、整理、研究、编写本行业的行业资料、史料及专著;
(十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十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在陶瓷及相关行业中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贸易、科研、教学等方面有一定水平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师等,或在陶瓷艺术设计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员;
(五)名誉会员: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员) ;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及协会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
(四)优先享受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各种帮助和指导;
(五)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管理经验、统计资料、信息和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重大事情及变动(企业名称更改、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更换等)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担任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人员,一般应是该单位现职主要领导。理事或常务理事所在单位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团体会员条件时,由接任该职务的现职领导接任本会相应职务,由该团体会员单位及时通知本会并报下一届理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委托协会秘书处做好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理事长、顾问、特邀副理事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协会工作,在本协会行业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威望,担任过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业,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主办、支持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13年7月25日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